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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2)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1369号)的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合同约定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结算核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

另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还规定: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这有效地解决了工程竣工结算中存在的一审再审、以审代拖、久审不结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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