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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审核编制依据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影响合同价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现场踏勘复验记录;

(3)工程结算审查委托合同;

(4)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书;

(5)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6)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相关规定等计价依据;

(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8)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

(9)工程材料及设备中标价、认价单;

(10)发承包双方确认追加或核减的合同价款;

(11)经批准的开工、竣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

(12)影响合同价款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造价咨询单位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图纸、工程签证等与事实不符时,应由发承包双方书面澄清事实,并据实调整,如未能取得书面澄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进行判断,并就相关问题写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竣工结算应按照施工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编制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对合同约定能调整的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

(2)采用单价合同的,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并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且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计量。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工程成本、酬金及有关税费。

(4)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工程,一般采用单价合同,应按工程量清单单价法编制工程结算。

(5)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施工合同相关约定以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等进行计算。

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它相关资料。主要指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 [1]

按上述依据进行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

(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花费的全部费用,即该工程项目有计划地进行固定资产再生产、形成相应无形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的一次性费用总和。显然,这一含义是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来定义的。投资者选定一个项目后,就要通过项目评估进行决策,然后进行设计招标、工程招标,直到竣工验收等一系列投资管理活动。在投资活动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形成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有这些开支就构成了工程造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工程造价就是工程投资费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就是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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